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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君、孙建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孙建朋,陈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771号申请人:王君。被申请人:孙建朋。被申请人:陈丽英。申请人王君与被申请人孙建朋、陈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君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建朋、陈丽英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君以担保人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建朋、陈丽���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