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64年1月5日生,壮族,干部,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执行人黄某,男,1956年11月2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425执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某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新城支行10×××12的账户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新城支行10×××12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文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