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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6年民初2360号简篪与加万勇等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篪,加万勇,马正红,马开杰,熊赟芃,湖北嘉朗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360号原告:简篪,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生,被告:加万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被告:马正红,女,汉族,1971年2月6日生,被告:马开杰,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被告:熊赟芃,男,汉族,1993年6月2日生被告:湖北嘉朗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原告简篪被告加万勇、马正红、马开杰、熊赟芃、湖北嘉朗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登记立案。原告简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玲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