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引珍、张东香、杜碧缘、杜碧波与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引珍,张东香,杜碧缘,杜碧波,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雷治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姜坤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881号原告胡引珍,女,1942年1月23日出生。系受害人杜培根之母。原告张东香,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系受害人杜培根之妻。原告杜碧缘,女,1990年2月7日出生。系受害人杜培根之女。原告杜碧波,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系受害人杜培根之子。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合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白果树村4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7号。代表人冯晓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立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雷治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419号。代表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钊,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姜坤云,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鸣,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超,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引珍、张东香、杜碧缘、杜碧波与被告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雷治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姜坤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引珍、张东香、杜碧缘、杜碧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雷治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姜坤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引珍、张东香、杜碧缘、杜碧波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引珍、张东香、杜碧缘、杜碧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胡引珍、张东香、杜碧缘、杜碧波负担。审 判 长 胡运甫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