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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681民初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志得田某某与王靖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得田某某,王靖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681民初第2402号原告:田志得田某某,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靖王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项城市。原告田志得田某某与被告王靖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原告田志得田某某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得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田志得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