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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合,刘善秀,张涛,郭东梅,张健,高侠,张飞飞,万高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德合,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善秀,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东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飞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万高贞,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合、刘善秀、张涛、郭东梅、张健、高侠、张飞飞、万高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合、刘善秀、张涛、郭东梅、张健、高侠、张飞飞、万高贞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