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吴海明、於爱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吴海明,於爱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51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83号709室。主要负责人:于庆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凝,浙江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於爱芬,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吴海明、於爱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