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军、吴洪君、马登海、付强与被执行人张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吴洪君,马登海,付强,张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付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吴洪君,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马登海,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培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付军、吴洪君、马登海、付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海长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金凤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培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培军尚欠人民币46047.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培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长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