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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特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校君,冯祖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165号申请人王校君,农民。申请人冯祖旭,农民。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校君与申请人冯祖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校君与申请人冯祖旭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中坪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王校君支付申请人冯祖旭工程款31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校君与申请人冯祖旭于2016年10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中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