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静与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静,女。被执行人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住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洪利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2015]第38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支付张静工资88000元,以转账形式于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以转账形式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剩余66000元于8月起每个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6年6月28日支付完毕,如有任何一期未能如期或未足额支付的,张静有权就当期和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张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8000元,本案执行费用62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有存款18317.86元,已扣划至本院。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但未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到位的18317.86元,扣除执行费1240元,剩余17077.86元,该款项由本案与本院(2016)苏0505执635号执行案件共同分配,本案实际得款8538.93元。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款项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2015]第380号仲裁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