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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耿某某离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348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耿某某,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