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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与郑传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郑传怀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767号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那吉贵,该水利站站长。被告郑传怀,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诉被告郑传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