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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金鹏与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鹏,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鹏,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住所华阴市华岳路南段。负责人朱建荣,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火车站路口向西200米伟豪技校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龙超,男,系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鹏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已支付陈金鹏30000元,剩余158867.19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