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龙丹与马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丹,马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162号原告马龙丹,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叶县。被告马浩伟,男,回族,30岁,住许昌市襄县。本院审理原告马龙丹诉被告马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龙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马龙丹负担。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王会娟人民陪审员 马清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