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廖小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8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小格,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盗窃于2011年4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1年9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格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廖小格先后在义乌市北苑街道、福田街道实施盗窃四起,盗得电动车、手机、电脑、人民币等财物,涉案价值共计价值人民币6170元。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廖小格爬窗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曹道村111栋对面二楼204室,趁被害人武某熟睡之际,盗走武某放在床头的价值人民币750元的金色苹果5手机一只和人民币200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武某。2.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小格至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村一工地附近住房内,以接线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一楼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暗红色电动车一辆。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3.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廖小格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D区62栋,爬窗进入二楼被害人刘某的办公室,盗走刘某放在办公桌上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白色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现该电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4.2016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小格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68栋201室,爬窗进入被害人顾某租房,盗走顾某放在床头的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金色VIVO手机一只和人民币1100余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小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张某、刘某、顾某的陈述,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廖小格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小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小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