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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神洲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神洲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481号原告: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神洲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良。原告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神洲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达宏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