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彦斌、赵正中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彦斌,赵正中,王润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478号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48-52号侧2楼113-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75070F。委托代理人:张维刚,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生,住。被告:周彦斌,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生,住。被告:赵正中,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生,住。被告:王润珍,女,汉族,1959年12月20日生,住。本院在审理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彦斌、赵正中、王润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免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