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生江与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生江,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魏生江被执行人:盛荣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荣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塔支行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