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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生江与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生江,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魏生江被执行人:盛荣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荣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塔支行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