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6财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三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三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财保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晓,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东亭镇陈村营村***号。身份证号130682198401045430被申请人马三门,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晓与被申请人马三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冀0636财保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晓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晓提供15000元现金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刘晓所驾驶的冀F×××××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