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7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家权与杨积山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权,杨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777-3号申请执行人:杨家权。被执行人:杨积山。申请执行人杨家权与被执行人杨积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积山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积山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