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17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家权与杨积山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权,杨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777-3号申请执行人:杨家权。被执行人:杨积山。申请执行人杨家权与被执行人杨积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积山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积山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