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仕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308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被告:陈仕刚,男,成年人,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25元,原告逾期未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