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政兴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政兴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24刑初87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政兴,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三穗县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政兴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相军、被告人欧政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欧政兴向三穗县台烈镇磨王村格斗二组周某购买得一幅位于“撑架坡”的杉木林,100元1株,欲购买180株杉木,已付款山价款18000元。同年6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实施采伐。经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共128株,蓄积19.40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三穗县林业局已对森林公安局登记保存的涉案杉原木作价人民币6500元变卖。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欧政兴与三穗县林业局签订了“林木损失补植复绿协议书”,交纳了补植复绿保证金人民币22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补植复绿协议书、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人欧某某、欧某某1、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政兴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森林资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向林业主管部门交纳了林木补植复绿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政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雪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