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2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岩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22刑初480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日被勐海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1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岩某为了种植玉米获取收益,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砍刀、锄头进入勐往乡糯东村委会曼短小组(小地名为“回大”)的集体林内砍伐林木,并在砍伐的林地内种植了玉米。经鉴定,砍伐面积权属为集体,林种为防护林,砍伐面积7.6亩,损���活立木蓄积17.1平方米,损失活立木蓄积价值人民币5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林权证、勐海县林业局鉴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改变用途种植农作物非法占用防护林林地,共计7.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7.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锄头一把、砍刀一把,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勐海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发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