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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洪翠与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翠,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02行初60号原告刘洪翠,女,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委托代理人袁瑞,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秦性兵,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张朝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牟学武,该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丁清富,主任。出庭负责人陈万刚,副主任。原告刘洪翠诉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刘洪翠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曾审 判 员  姚志全人民陪审员  吴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