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应奎与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应奎,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苏应奎。被执行人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法定代表人李显昌,系董事长。苏应奎与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限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苏应奎2003年1月至2015年6月30日的生活费20748元,此后的生活费按月发放,发放数额标准随政策调整。诉讼费10元,由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被香港客香村饭店有限公司接收,香港客香村饭店享有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承担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和义务风险。又查,香港客香村饭店有限公司又以出资额为相当于1460万元的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投资到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香港客香村饭店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