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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池均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池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池均,男,住浙江省缙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池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徐池均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申办了透支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2),后被告人在自己已经欠债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2日一次性从该卡内透支了人民币50000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在新壹周娱乐周刊上发布催收公告,又在2015年12月30日对被告人进行催收并送达信用卡透支逾期催收通知书,期间,泰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进行催收。至案发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徐池均仍未归还透支款项。另查明,被告人徐池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泰隆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归还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又查明,被告人徐池均自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池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池均的供述,证人陶某、王某1、胡某、王某2的证言,通话记录,泰隆银行透支逾期催款通知书,新壹周报纸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借条,缙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查询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本院出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池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归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被告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池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翁 勤人民陪审员  周土亮人民陪审员  麻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 镱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