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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廷恩与孙成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恩,孙成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764号原告:赵廷恩,男,1945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孙成英,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赵廷恩与被告孙成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