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喻廷洪与王平、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廷洪,王平,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014号原告喻廷洪,男,1983年出生。被告王平,男,1984年出生。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台州市市府大道322号6楼。原告喻廷洪与被告王平、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喻廷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廷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