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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76号执行申请人贺某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鲍某某,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本院执行贺某某与鲍某某、贺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白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0民初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