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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璋诉被告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璋,陈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365号原告:苏玉璋,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恭、马飘海,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文,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苏玉璋诉被告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玉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玉璋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志文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璋撤回对被告陈志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玉璋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