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士亮与姜智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亮,姜智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429号原告:董士亮,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井峰,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智克,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洛阳牡丹园门口西侧)。委托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亮诉被告姜智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士亮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士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士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计1857.5元,由原告董士亮负担。审判员 谢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