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阿克苏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地区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68988-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西大桥南侧500米。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6486-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路47号宏浩时代风尚小区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买买提·阿不力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50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阿不都热衣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