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7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查劲联与钟腾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劲联,钟腾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7420号原告:查劲联,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钟腾蛟,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查劲联诉被告钟腾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劲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钟腾蛟支付原告查劲联货款5136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有缝纫线生意往来。结算至2013年8月10日,被告钟腾蛟共欠原告查劲联货款5136元,并由被告钟腾蛟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一张。该笔货款被告至今未还。钟腾蛟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未付货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钟腾蛟支付原告查劲联货款51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