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王洪健,丁海燕,丁华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412-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健。被告青州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华忠。被告王洪健。被告丁海燕。被告丁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王洪健、被告丁海燕、被告丁华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王洪健、被告丁海燕、被告丁华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2元,减半收取84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