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廉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廉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604号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张会。被告:廉国强,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廉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宋军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