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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姚钦巍与赵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钦巍,赵建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045号原告:姚钦巍,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林西县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民,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姚钦巍与赵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蒙D0D5**号帕萨特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蒙D0D5**号帕萨特轿车,已经松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内0404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审理终结,原告申请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钦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额退回原告。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