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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牛敬军诉杨向阳、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敬军,杨向阳,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914-1号原告:牛敬军,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向阳,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中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8304109-X。法定代表人:蒋能红。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敬军诉被告杨向阳、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裁定,对被告杨向阳所有的皖SE****号大众牌轿车进行查封、扣押。2016年10月27日原告牛敬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杨向阳所有的皖SE****号大众牌轿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提保人张敬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站前路南侧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判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源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