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周泽东,周德孝与方才根,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东,周德孝,李光,方才根,罗莹,方才根与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84-1号原告周泽东,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谭清明(特别授权),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德孝,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清明(特别授权),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家明(特别授权),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文,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才根,男,1970年10月10日,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县。被告罗莹,女,1973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被告方才根与被告罗莹系夫妻关系。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幢5-1,组织机构代码75307849-4。法定代表人李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程(特别授权),被告公司员工,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郭秋(特别授权),被告公司员工,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东、周德孝、被告方才根、罗莹、李光、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周泽东、周德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泽东、周德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东、周德孝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50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900元,三项共计8920元,由原告周泽东、周德孝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姚静婷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