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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 1655原告蓼泉水管所与被告赵开平供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赵开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655号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梁顺武,系该所所长。住所地:临泽县蓼泉镇蓼泉街。委托代理人赵升,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赵开平,男,汉族,农民。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与被告赵开平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