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 1655原告蓼泉水管所与被告赵开平供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赵开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655号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梁顺武,系该所所长。住所地:临泽县蓼泉镇蓼泉街。委托代理人赵升,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赵开平,男,汉族,农民。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与被告赵开平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