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立志与马玉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马玉贤,张立祥,韩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民初1931号原告王立志,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安德智,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内。法定代表人马玉贤,女,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玉贤,女,汉族,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立祥,男,汉族,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韩桂香,女,汉族,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出纳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志诉被告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马玉贤、张立祥及第三人韩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25220元,由原告王立志负担。审 判 长 郑玉祥审 判 员 陈鸣飞代理审判员 郝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