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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新曙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新曙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马铁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市新曙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化市梅河口。法定代表人:王东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新曙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通化市新曙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53870元,执行费54900元。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