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祝军,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殷常恩,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克新、龙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19时05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化家村道口处时,与被害人徐某戊(男,殁年69岁)驾驶的沿化家村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徐某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赵某某已由亲属代为赔偿徐某戊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取得徐某戊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北大队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崔某某、徐某丁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赵文全人民陪审员 赵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久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