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7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敏阳、卜晓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敏阳,卜晓峰,何焱良,刘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99号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敏阳,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路**幢*单元*楼东,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被告:卜晓峰,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路**幢*单元*楼东,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被告:何焱良,男性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刘爱华,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3307241978********。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敏阳、卜晓峰、何焱良、刘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敏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8.6‰计算、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7.82‰计算,上述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代理费25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三、被告卜晓峰、何焱良、刘爱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李敏阳、卜晓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倩、被告何焱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阳、卜晓峰、刘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3月9日,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阳、何焱良、刘爱华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二份,约定:被告李敏阳向原告借款金额70万元、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6%、17.82‰,还款方式为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由被告何焱良、刘爱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2月17日、3月9日,被告卜晓峰向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二份,承诺自愿为卜晓峰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7日、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9月7日期间向原告所负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015年2月17日、3月9日,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分别将70万元、3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李敏阳的个人账户。现原告以被告仅支付了至2015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为由,诉至本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敏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卜晓峰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何焱良、刘爱华对判项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敏阳、卜晓峰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被告李敏阳、卜晓峰负担,被告何焱良、刘爱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江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