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彩霞、汪丽芳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彩霞,汪丽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892号申请人:金彩霞,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申请人:汪丽芳,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彩霞与申请人汪丽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彩霞与申请人汪丽芳因损害纠纷,于2016年10月18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汪丽芳自愿向金彩霞赔礼道歉;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金彩霞与汪丽芳于2016年10月18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