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攀枝花明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盐边县百灵山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明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百灵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321号原告攀枝花明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忠,公司经理。被告盐边县百灵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国胜乡大毕村高桥社。法定代表人陈玉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明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盐边县百灵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远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