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成都中盾门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盾门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139号申请人:成都中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春江。被申请人:攀枝花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勇强。申请人成都中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瑶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春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