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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男,1994年4月7日出生,广西陆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柳江县基隆开发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青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21时,公安民警根据工作中获得的线索,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开发区康盛花园7栋3单元楼梯口将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裤子右边口袋内查获两小包净重合计18.8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查明,陈广燊陈某某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2016年7月18日转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当面称量、提取、封存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89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广燊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拘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朝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