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45731-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6579-7,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月山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梁林宝。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91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1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