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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法起、刘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起,刘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法起,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杰,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00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魏思珍、谢少非,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法起、刘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法起、刘杰及其辩护人魏思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法起、李杰共同盗窃的事实2016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杰驾驶豫AZ60M9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李法起、李海生(未抓获)从广东省深圳市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寺停车场实施盗窃,刘杰负责驾驶车辆在停车场外接应,李法起、李海生利用自制钥匙打开一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车牌号为蒙HF06**的奥迪轿车的车门,盗得被害人李某友的挎包一个,里面有港币12400元、人民币3000多元、苹果6手机一台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得唐某国���钱包一个,里面有人民币2400多元及银行卡等物品。随后李法起、李海生搭乘刘杰驾驶的车辆逃到河南省境内,刘杰在郑州市一家中国银行将盗得的12400元港币兑换成10200元人民币,苹果6手机由李法起以1100元价格购买后归其所有,所得钱财共约16700元除去费用后由三人均分。经韶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友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864元。二、被告人李法起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1、2015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法起伙同王秋、侯领(均已判决)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商城东路“龙城网吧”门口附近,用自制钥匙打开被害人徐某的奥迪A6轿车的车门,侯领进入车内盗得硬盒天叶黄金烟香烟一包和一副太阳眼镜,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侯领在逃跑时将盗得的物品丢弃,后侯领被当场抓获,李法起、王秋则逃离现场,被盗物品未起获。2、2015年8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法起伙同王秋、侯领、侯平春(已判决)在河南省永城市建设路时代广场南门附近,用自制钥匙打开被害人付某华的别克商务车的车门,盗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19000元人民币现金,盗窃的钱财由四人均分。3、2015年8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法起伙同王秋、侯领、侯平春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西路南侧嘉豪国际广场停车场内,用自制钥匙打开被害人张某强的奥迪A6轿车的车门,盗得两瓶剑南春白酒,经鉴定,被盗两瓶剑南春白酒价值为人民币240元。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裕安路榴莲主题酒店将刘杰抓获;同年7月17日晚,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二路365茶餐厅将李法起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法起、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案件监控视频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刑事判决书、同案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唐某国、李某发、付某华、张某强、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郭某、李某、李某磊、王某、刘某坤的证言,同案人王秋、侯平春、侯领的供词,被告人李法起、刘杰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法起、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法起伙同同案人侯领等人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商城东路“龙城网吧”门口盗窃徐某的财物属犯罪未遂不当,应予纠正,根据该次盗窃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刘杰的辩护人关于该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杰事前参与犯罪预谋,作案时相互分工合作,刘杰负责开车接应其他同案人逃离,并选择从高速公路换地方公路的逃跑线路以防止公安机关追捕,事后积极兑换赃款,与同案人均分赃款,故刘杰在作案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是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该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被告人李法起、刘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视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法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十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十日内交纳本院。)二、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