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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胡常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夏某在开平市长沙祥苑新村225号小胖川菜馆二楼打牌,期间两人产生矛盾,胡某某用拳头殴打夏某,致夏某左肩关节半脱位。经鉴定,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方与被害人夏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谅解书、收据、病历、尿液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百度搜索“”